张某爆炸案
案由:
爆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刑终字第6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炬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在讨论本案时,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的未遂,其原因是,被告人在北京天安门广场散发传单并欲以爆炸自焚的方式制造事端,在主观方面虽然具有爆炸的故意,客观方面亦有点燃爆炸物的行为,但是,毕竟...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刑初字第1891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刑终字第684号。
2.案由:爆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李桂岚。
被告人:张某,男,1954年7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因涉嫌犯爆炸罪于2003年10月8日被羁押,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张燕生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永京;代理审判员:陈胜涛李慧文。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星;代理审判员:耿爱民张永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1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