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破坏交通设施案
案由:
破坏交通设施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4)南铁中刑终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3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孙锦文 单位:
本案的焦点是: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是行为的危险还是结果的危险?犯罪故意和动机是否影响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成立?
1.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是行为的危险而非结果的危险
破坏交通设施罪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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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04)南铁刑初字第14号。
二审裁定书: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4)南铁中刑终字第5号。
2.案由:破坏交通设施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03年12月4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榕;代理审判员:黄伟张宏。
二审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波;审判员:王晓燕;代理审判员:张庆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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