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非法经营案
案由:
非法经营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3)宝刑初字第56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静 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是王某、王某1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除刑法及刑法修正案明文规定的三类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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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3)宝刑初字第563号。
2.案由:非法经营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卫。
被告人:王某,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2年9月29日被逮捕,2003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福明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1,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2年9月29日被逮捕,2003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唯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果;代理审判员:李静;人民陪审员:陈和英
6.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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