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蔡某被控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宣告无罪案
案由: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02)兰铁刑初字第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8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兆平 单位: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以有价票证为犯罪对象的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一种,与一般犯罪对象相比,本案的犯罪对象无疑具有相当的特殊性,成为正确认定本案的关键问题,对本罪犯罪对象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对同类案件的办理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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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02)兰铁刑初字第54号。
2.案由: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薛紫蘅。
被告人:王某,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甘肃省甘谷县人,汉族。2001年8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蔡某,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山东省临沂县人,汉族。2001年8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武国臣甘肃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炎;审判员:雷爱民崔振鑫
6.审结时间:2003年8月26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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