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抢劫、盗伐林木、妨害公务案
案由:
盗伐林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03)梅刑初字第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7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心 单位: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犯盗伐林木罪、妨害公务罪没有分歧意见。争议的焦点是李某到被害人黄某加油站的居室抢劫是否属于“入户抢劫”。在我国刑法规定的诸多财产犯罪中,抢劫罪是现实中发生的最多的且最为严重的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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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03)梅刑初字第74号。
2.案由:抢劫、盗伐林木、妨害公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尹全福。
被告人:李某,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福建省闽清县人于2003年3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甄语福建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伯发;审判员:付本希刘文玲
6.审结时间:2003年7月1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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