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寻衅滋事案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3)山刑再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4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德银 单位: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检察院是以“原审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属定性错误,适用缓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的。故本案的处理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问题;二是本案是否该适用缓刑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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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原审判决书: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2)山刑初字第40号。
再审判决书: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3)山刑再初字第1号。
2.案由:寻衅滋事案。
3.诉辩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金海,代理检察员王瑞芳。
被告人(被上诉人):王某,男,31岁,汉族,无业,河南省鹤壁市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1年11月2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王振宇鹤壁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原审法院: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小洪;审判员:张德银左希波。
再审法院: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仲海;审判员:韦红周一波
6.审结时间
原审审结时间:2002年4月11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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