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汉德公司非法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走私珍稀植物制品案
案由: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现任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规划部

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

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王中律师事务所

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王中律师事务所

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

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

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昆刑抗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6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子文 单位: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1.对于非法收购、出售、加工国家珍稀保护植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红豆杉是一种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树种,仅在我国极少数地区如云南省丽江、迪庆等地分布,对于保护环境生物链均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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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2)石刑初字第217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昆刑抗字第1号。
2.案由:非法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走私珍稀植物制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毕金兰、杨帆。
被告单位(上诉人):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首席执行官。
诉讼代表人:杨某,现任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规划部经理。
辩护人:刘胡乐龚宇晖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吴某,男,48岁,汉族,江苏省东台市人,被逮捕前任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2001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苏建明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宣东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66年4月3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呈贡县人,被逮捕前任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裁。2001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01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周云慧云南王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齐某,女,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江苏省武进市人,被逮捕前任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2001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01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陈永福云南王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平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明某,男,33岁,回族,云南省腾冲县人,被逮捕前任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采购运输部经理。2001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01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2002年1月15日被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晋繁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昂光亮;审判员:杨勤杨红文。
二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书进;审判员:张昆华;代理审判员:邹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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