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组织卖淫案
案由:
组织卖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益品工贸有限公司

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3)长刑初字第264号
审结日期:
2003年07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建平 单位: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罕见的因男性同性恋者组织部分男性同性恋者向另一些男性同性恋者出卖色相而引发的组织卖淫犯罪案件。案件审理时,诉辩双方对定性均无异议,法院没有作更多的深入的阐述,当庭作出了有罪判决,该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生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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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3)长刑初字第264号。
2.案由:组织卖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姚炯。
被告人:王某,男,30岁,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在上海益品工贸有限公司工作,2003年3月21日因本案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於阿金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徐茜浩。
6.审结时间:200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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