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某等传播淫秽物品案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华尔国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国家中医药管理人事司人事处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海运学院高等技术学院

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

中国进出口集团出口部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3)大刑初字第48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9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东民 单位: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也是新类型的传播淫秽物品案件,其特殊性在于行为人并非利用传统形式而是利用国际互联网络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
对于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图片、小说、电影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不同的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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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3)大刑初字第483号。
2.案由:传播淫秽物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颖。
被告人:慈某,男,26岁,汉族,山东省荣成市人,华尔国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职工,因本案于2003年4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某,女,32岁,汉族,北京市人,农民,因本案于2003年4月24日被逮捕,因怀孕2003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38岁,汉族,北京市人,国家中医药管理人事司人事处干部,因本案于2003年4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25岁,汉族,北京市人,无业,因本案于2003年4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俊明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时某,女,20岁,汉族,北京市人,无业,因本案于2003年4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德铭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男,21岁,汉族,上海市人,系上海海运学院高等技术学院学生,因本案于2003年2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华建明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靳某,男,23岁,汉族,北京市人,无业,因本案于2003年4月24日被逮捕,2003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岩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汉族,辽宁省人,系中国进出口集团出口部职工,因本案于2003年4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福盛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兆山;审判员:袁凤茹;人民陪审员:高连敏
6.审结时间:200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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