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被控贪污宣告无罪案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自由电子激光室

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刑终字第4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平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从证据上把握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从本案现有证据看,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证据不足,李某的行为尚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理由是:
1.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分析,李某不具有非法占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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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刑初字第104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刑终字第417号。
2.案由: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郭健、崔誉。
被告人:李某(上诉人),男,56岁,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自由电子激光室研究员;因本案于2002年8月22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逮捕;2003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邬明安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素红,洛阳法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银燕;代理审判员:张虹高嵩。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克;代理审判员:张久良张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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