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由:
私分国有资产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医疗事务管理中心

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医疗事务管理中心办公室

上海市复兴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3)静刑初字第1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0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征伟杰 单位: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以集体名义将国有资产分发给单位职工,大家共同非法占有或多或少的一份,在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实施前,此类行为一般作财经违纪行为处理,多由相关领导或责任人员作出检讨或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弥补了对于此类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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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3)静刑初字第154号。
2.案由:私分国有资产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永建,代理检察员徐亦。
被告人:张某,男,1953年1月15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上海市医疗事务管理中心主任。2003年7月1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蔚然张成丘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某,女,1959年10月23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上海市医疗事务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2003年7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黄志坤上海市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静华;审判员:芮志平;代理审判员:宋皓东
6.审结时间:200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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