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等私放在押人员案
案由:
私放在押人员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兰溪市公安局游埠派出所

浙江浙法律师事务所

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

兰溪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云山中队

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03)兰刑初字第4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卫东 单位: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979年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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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03)兰刑初字第425号。
2.案由:私放在押人员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白秀丽、吴小芳。
被告人:周某,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浙江省兰溪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兰溪市公安局游埠派出所所长。因本案于2003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徐培植浙江浙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庆根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某,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浙江省兰溪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兰溪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云山中队指导员。因本案于2003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钱忠诚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卫东;人民陪审员:周云根何茂松
6.审结时间:200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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