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受贿、挪用公款案 管辖、自首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香港港澳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全资国有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厦刑初字第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0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镇安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1.对于受委派到香港的国有公司任职,且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在香港,离职后又返回内地的国家工作人员如何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本案被告人张某原系厦门市机械冶金工业公司工作人员,受委派到香港港澳国际财务有限公司任董事、总经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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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厦刑初字第08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闽刑复字第56号。
2.案由:受贿、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越美、杜忠平。
被告人:张某,男,1950年4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香港港澳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全资国有公司)董事、总经理。2002年6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文章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惠敏;审判员:黄应生;代理审判员:张镇安。
复核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英华;代理审判员:邱宝建陈云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8月5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200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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