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贩卖毒品案 证据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2003)师刑初字第130号
审结日期:
2003年09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殷雪松 单位: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证据是案件的生命,是案件的灵魂,是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证据的收集是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活动中的核心任务。贩毒案件属于较为智能型的犯罪。毒贩的智力、阅历及反侦查能力较高,要想从他们嘴里获取有力的言词证据或者使他们服法认罪极不容...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2003)师刑初字第130号。
2.案由:贩卖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又名马某1、马某2,女,41岁,回族,生于云南省师宗县,文盲,农民,住师宗县。2002年5月13日曾因贩卖毒品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2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03年6月21日又因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张琼、李莉萍、谢存柱。
6.审结时间:2003年9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