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受贿案 证明标准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常州市地方海事局副局长兼船舶检验科

江苏常州益同盛律师事务所

江苏常州益同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常刑二终字第10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向群 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导致本案一、二审判决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对史某基于为他人提供技术服务和利用职务之便双重因素而收受的贿赂78502元,是否应认定为受贿,此问题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意见分歧也较大。要正确判断78502元是否构成受贿,实质是涉及一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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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案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2003)戚刑初字第3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常刑二终字第105号。
2.案由: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庆中。
被告人(上诉人):史某,男,41岁,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原系常州市地方海事局副局长兼船舶检验科科长。2003年4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方同利蔡理春江苏常州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向群;审判员:陈晔栋;人民陪审员:吴孟玉。
二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如霞;代理审判员:江军康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0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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