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挪用资金案 公诉转自诉
案由:
挪用资金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雅刑终字第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5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史汉东 单位: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此案的分歧焦点有二,一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二是被告人应定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还是被宣告无罪。
1.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笔者认为:(1)它同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释义相吻合,属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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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2001)汉刑初字第70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雅刑终字第34号。
2.案由:挪用资金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汉源县乌斯河装卸社。
法定代表人:张某1,系该社社长。
诉讼代理人:许前川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生于1955年12月2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初中文化,原任汉源县乌斯河装卸社社长。2000年7月21日被汉源公安局逮捕,2001年1月26日被释放。2002年2月2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汉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逮捕,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龚元树四川雅安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2,男,生于1956年8月26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小学文化,原任汉源县乌斯河装卸社出纳。1999年2月16日被汉源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5日被释放。2002年2月2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汉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逮捕,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兴洪四川雅安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旭;审判员:彭继尧;代理审判员:胡卫洪。
二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怡;审判员:傅永秀;代理审判员:陈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3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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