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某被控运输毒品宣告无罪案 诱惑侦查、二审发回重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兰州市龙宇出租车公司汽车

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

兰州东方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甘肃省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1)定中刑初字第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袁治云 单位: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荆某从判处死刑到宣告无罪,一方面标志着我国司法的进步,另一方面要求对诱惑侦查、尤其滥用特情行为应重新审视,严加限制。
1.张某等人的侦查行为具有明显的犯罪性,严重超越了司法道德的底线。荆某原本是无辜的,其在本案中运输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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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甘肃省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1)定中刑初字第66号。
二审裁定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甘刑二终字第03号。
重审判决书:甘肃省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定中刑初字第11号。
2.案由:运输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定西分院,检察员刘丽亚。
被告人(上诉人):荆某,男,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系兰州市龙宇出租车公司汽车司机。因本案于2001年8月17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斐弘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重审辩护人:薛涛兰州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甘肃省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亚中;审判员:张育林;代理审判员:秦民生。
二审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坚;代理审判员:牛文忠张兆平。
重审一审法院:甘肃省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世全;审判员:邹新民;代理审判员:宋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3月18日。
重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月4日宣告,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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