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交通肇事案 共同侵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重审一审
代理律所:

成都世纪协和律师事务所

四川友朋律师事务所

四川成都西蜀律师事务所

金堂县赵镇人民政府韩滩指挥部

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03)金堂刑初字第5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8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顺强 单位: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此案的关键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庄某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庄某应对六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刘某对其交通肇事犯罪所造成的后果理所当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作为车主的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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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02)金堂刑初字第119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成刑终字第365号。
重审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03)金堂刑初字第58号。
2.案由: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智荣。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害人曾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和光成都世纪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1,女,199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曾某之女。
法定代理人:徐某,系徐某1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女,194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害人曾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一审):魏东四川友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审):何世方四川成都西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金堂县赵镇人民政府韩滩指挥部职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
被告人:刘某,又名刘某1,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中江县,初中文化,农民。2002年3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庄某,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金堂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维世(一审、重审)、陈跃雄(一审),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林;审判员:欧大兴;代理审判员:艾筱姑。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斌;代理审判员:刘勇李桓。
重审一审法院: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学勤;审判员:刁晓舟王彩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9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3月14日(依法延长审限)。
重审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8月11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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