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郁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诉中国第二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合同及结算单上手写加注条款的效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4)昌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书、(2005)昌民再初字第0843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1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申志鹏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关键在于二冶公司拖欠福郁华公司的债务是否已转移至三冶公司。本案中,三方并未形成正式的债务转让协议。所以,只能综合分析案件事实,判断从法律上能否推定债务已转移。本案的关键证据是合同以及结算清单,而其上手写加注条款的效力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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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4)昌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书、(2005)昌民再初字第0843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再终字第1545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福郁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麦庄村。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诉人):中国第二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曲钢铁大街106号。
法定代表人:颜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三冶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平区崔村镇西辛峰村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范某,该公司总经理。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玉民;人民陪审员:刘玉江门晋方。
再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宏;人民陪审员:屈宝玲辛桂珍。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明华;代理审判员:张印龙梁志雄。
再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淑敏;审判员:邹锋;代理审判员:刘玉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20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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