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市京江支行等买卖合同案 不动产善意取得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镇江市丹徒区农村信用合作社

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市京江支行

江苏镇江甘露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08)润民一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0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金之祥 单位: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原告王某作为争议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而被告张某通过拍卖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并进行了所有权登记。本案争议的焦点也就是这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法院应优先保护谁的权利?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即义务人(房屋所有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08)润民一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1952年4月生,汉族,镇江市丹徒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退休职工,住镇江市。
委托代理人:黄红霞、李长云,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市京江支行(以下简称京江支行),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53号。
负责人:朱某,该行行长。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市分行(以下简称镇江市分行),住所地:镇江市电力路19号。
负责人:刘某,该行行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1、严某,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市京江支行职工。
被告:张某,男,1972年8月生,汉族,住镇江市京口区。
委托代理人:王湘、陈冰,江苏镇江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诚信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拍卖行),住所地:镇江市运河路6号6楼。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宋某,该公司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之祥;人民陪审员:马卓毅姚向群
6.审结时间:2008年10月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