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诉武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拍卖合同案 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属于不可抗力的认定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宜中民二终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车志平 单位: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1.异案司法行为的法律属性。本案被告认为本案标的不能过户的原因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鄂执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标的进行了查封,该情形显属不可抗力,而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情形。该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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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06)西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宜中民二终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拍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武汉市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拍卖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路31号中环大厦B座27楼3号。
法定代表人: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建春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武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以下简称武汉信合营业部),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台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童坦湖北泓泰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范倜湖北泓泰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徐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邦国;审判员:左树青;代理审判员:张端。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爱民;审判员:荣幸;代理审判员:车志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3日(2007年8月30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2008年11月20日恢复对本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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