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芜湖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违约责任的认定、附属设施履行期限的确定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08)弋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7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世鸿 单位: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需要说明的是,与本案同时起诉的涉诉小区业主共有42户,其诉讼请求与依据事实基本雷同,故经原告方申请,本院决定合并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被告违约行为是否属根本违约,即产生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及依据;附属设施履行期限约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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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08)弋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1956年7月31日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代理人:王巨峰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捷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中山路步行街新百大厦北楼七层。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朝晖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世鸿;审判员:朱顺旺;人民陪审员:缪理敏
6.审结时间:200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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