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诉韦翔塑胶(昆山)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民事诉讼中所产生的律师费承担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二终字第006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5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段晓娟 单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中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原则,但对于民事诉讼中通常会产生的律师费如何负担,我国现行法律未作出统一的规定,只有在为数较少的部门法和司法解释中确定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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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苏中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二终字第006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206号。
负责人:王某,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朱小波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雷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韦翔塑胶(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北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一审):庄某,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二审):庄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晓达上海耀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朱东兴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赵继周上海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陈孟钊上海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东莞韦旭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咸西村。
法定代表人:庄某2,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东兴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亮;代理审判员:沈国栋吴岚。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蕴;审判员:孔燕;代理审判员:段晓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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