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鞍山市工业燃料总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行为的法律后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鞍民三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2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春放 单位: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案涉及的主债权债务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在法律适用上亦不存在难点,所以应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该案值得研究的问题在于超过保证期间、超过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或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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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鞍民三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花园广场1号。
负责人:谷某,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文胜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洪梅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市工业燃料总公司(以下简称燃料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南三道街65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鞍山热电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振兴路21号。
法定代表人:乔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娟;代理审判员:王卓李春放
6.审结时间:2008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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