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某诉临西县氮肥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外资企业全部资产出售后企业债务承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李兴华法律咨询事务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陆航部

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永开律师事务所

邢台博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永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419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卫鑫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联洋公司是由原国有企业临西氮肥厂经过公司制改造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后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外方终止合同。之后,临西县经贸局将联洋公司全部资产卖给新成立的临西氮肥公司,临西氮肥公司为此支付的对价是将职工对联洋公司拥有的37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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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419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丛某,女,1962年6月12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某,北京市李某法律咨询事务所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陆航部干部。
被告(上诉人):临西县氮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临西氮肥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县城西陈林。
法定代表人(一审):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管理人(二审):邢台博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冰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梁仁壮北京市永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某1,邢台博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邢台联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县城新郊。
法定代理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临西县发展改革局(以下简称临西发改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冰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梁仁壮北京市永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某,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实;审判员:李春荣赵霞。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莙;代理审判员:咸海荣梁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4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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