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上海谊林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 私自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认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二(商)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0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然 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起诉是否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对此审理的关键在于对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如何进行认识和把握。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关于偷录取得之录音证据的合法性。证据是能够用来...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二(商)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女,195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杨振裕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谊林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1115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其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昊罡;代理审判员:陈然;人民陪审员:王文菁
6.审结时间:2008年10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