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国星油气有限公司诉广西钦州金湾大酒店保管合同案 入住酒店后保管关系的认定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钦民二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0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成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当事人双方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关系?(2)宾馆是否存在过错?(3)宾馆住宿期间汽车保管是否为宾馆的附随义务?这也是一、二审法院的理解分歧所在。
1.双方是否构成汽车保管合同关系?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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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08)钦北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钦民二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钦州国星油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港鹰岭作业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符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郑广琨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广西钦州金湾大酒店,住所地:钦州市人民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酒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庞某,该酒店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唐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怀泳;审判员:梁立辉唐光前。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成;审判员:李忠祝;代理审判员:宋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6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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