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极度商贸有限公司诉昆明柏联百盛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经营合同案 根据市场习惯确定合同的有效性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民五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8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冯辉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前在品牌百货公司、超市等大型卖场的经营管理中,与本案所涉《联营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相同的合同大量存在。这些品牌百货公司、超市等大型卖场拥有自身的驰名品牌优势、优良的商业信誉以及全国甚至世界范围的经营规模,并且经营场地均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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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7)五法民三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民五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其他经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昆明极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度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瓦仓庄116号昆都怡嘉合A幢5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吴凡武宗恒云南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谢明斌孟庆伟云南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昆明柏联百盛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柏联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三市街柏联广场A区7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宏元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某,该公司财务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陆燕燕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星坪;审判员:陆敏;人民陪审员:黄效群。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兆龙;审判员:付锡勇;代理审判员:冯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8月20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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