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诉史某其他合同案 采矿权承包的效力认定
案由:
专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宇法平信息咨询中心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373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5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甄洁莹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开采保护实施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不具采矿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而所谓采矿权人是指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本案而言,北京王家台石板矿为合法的采矿权人,其可从事相应的矿产资源的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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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7)房民初字第823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373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其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梁某,男,1970年10月17日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赵建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史某,男,1954年10月27日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国新,北京国宇法平信息咨询中心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陈永富。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纪明;代理审判员:甄洁莹姚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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