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诉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虚假陈述案
案由:
水污染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律事务室

原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广西分所

该公司广西分所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桂民二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9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蒙恪民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中,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但未明确“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的具体计算方式,由此产生“平均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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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桂民二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虚假陈述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何某,女,汉族,1955年10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国利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宋一欣张瑜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广东南路银河科技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顾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杨某,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蔡某,该公司法律事务室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潘某,原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被上诉人):华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五路通街19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柳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某,该公司广西分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某,该公司广西分所副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桂芬;审判员:张志基蒙恪民。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鲍容琴;代理审判员:张国华张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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