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醉酒驾车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881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9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晴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交强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责任保险法律关系涉及三个主体: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人。传统观念认为,合同的相对方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的目的是为了弥补自身的损失,责任保险的赔付对象还应该是被保险人本身。本案二审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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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8)大民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881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柳某,男,196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赵文英北京赵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大兴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街26号。
负责人:武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赵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张小龙。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纪明;代理审判员:甄洁莹姚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3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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