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车辆转让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南通信阳光律师事务所

该支公司客户服务部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通中民二终字第011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2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明 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对“批改法条”的理解问题。
本案一、二审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2月修订之前。修改前的《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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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08)安民二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通中民二终字第011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沈某,男,1980年6月1日生,住东台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朱敏剑江苏南通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某,男,1976年6月9日生。
被告(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人民西路11号。
负责人:戴某,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许某,该支公司客户服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二审):徐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周明。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凯;代理审判员:戴志霞何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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