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宣联食品有限公司诉株式会社友利银行等信用证拒付案
案由:
信用证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

该行国际结算部

行法律部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0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波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是否构成信用证欺诈。
就本案而言,应当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1.根据开证申请人韩国DLFARME有限公司代理人对宣联公司所供货物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明,应认定宣联公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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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信用证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宣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联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黑山沪羊场1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彭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上诉人):株式会社友利银行(以下简称友利银行),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中区会贤洞1街203号。
法定代表人:朴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崔玉姬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A、C、E座。
负责人:董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韩某,该行国际结算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星某,该行法律部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宝升;代理审判员:胡君李琴。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波;代理审判员:谭黎明魏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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