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南宁市艺术剧院著作权侵权案 民间文学艺术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桂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廖冰冰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是一种近年来才出现的新类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主要涉及对以同一民间文学艺术为素材和基础创作而成的作品之间的侵权认定问题。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未就此作出明确规定。本案判决的精要之处在于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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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三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桂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黄某,男,1930年11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逸捷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滕华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宁市艺术剧院,住所地:南宁市教育路1号。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剧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韦克尔法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德标;审判员:蒙文琦胡桂全。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拥建;代理审判员:廖冰冰韦晓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2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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