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宿迁市邮政局等著作权侵权案 使用雕塑作品的摄影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宿中民三初字第00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5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辉 单位: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两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对《项羽》雕塑作品的著作权;(2)被告国家邮政局是否为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3)如果被告构成侵权,是否应并应以何种方式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数额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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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宿中民三初字第00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龚某(系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刘建华江苏宿迁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邮政局,住所地:宿迁市发展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邮政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邮政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邱某,该邮政局法律顾问。
被告:国家邮政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八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邮政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时某,该邮政局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玮;审判员:万焱;代理审判员:赵振亚
6.审结时间:200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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