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朱某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销售商免责事由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知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3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嘉昇 单位: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在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中销售商免责事由的认定问题。
鉴于销售商在促进商品流通中的巨大作用及不同于生产商的特殊地位,在商品流通的种类、数量如此繁杂庞大的情况下,确实不排除一些销售者从正当渠道采购商品时,由于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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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知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左根奥拉克。
法定代表人:博某(B)、梗某(G)、蔡某(Z)。
委托代理人:拜成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宁亮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某,男,1973年2月1日生,汉族,广东省东源县人,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好又利超市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陆垂军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志标;审判员:陈嘉昇邓春燕
6.审结时间:200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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