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嘉丹婷日用品有限公司诉广州市伊亿莉化妆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8)云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5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倩丽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不以是否标注注册标记为条件。2001年《商标法》明确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即标注注册标记不再是认定侵权的前提条件。换句话说,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而不是必须标明“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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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8)云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山市嘉丹婷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东区深涌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1976年5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孙洪艳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伊亿莉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永兴村第十三经济社陈太路自编328号和旱圳博。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济民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琼燕广东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倩丽;人民陪审员:罗汝标罗枣红
6.审结时间:200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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