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拜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诉许某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损害赔偿案
案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三终字第007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5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天红 单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在于《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裁定”的范围、认定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标准以及申请保全错误的赔偿范围。
1.如何理解《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裁定的范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专利权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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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民三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三终字第007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江苏拜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特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厦门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江苏省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拜特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厦门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许某,男,1948年1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委托代理人:刘瑾,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雷;代理审判员:殷源源徐新。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成龙;代理审判员:王天红袁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0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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