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瀚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法官解说
1.本案审查程序的确定。本案应首先对案件性质予以定性,不同的案件性质导致审查程序的不同。就本案的异议申请内容而言,可能引起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与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审查程序的竞合。两个审查程序具有诸多不同之处:首先,审查程序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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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原审裁定书: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8)门执异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复议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执复字第1302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执行异议。
3.争议双方
异议人(复议申请人):中瀚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坚,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志铭,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异议人(复议被申请人):中元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元国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西路松榆花园御景园二层。
法定代表人:卓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法务专员。
4.审级:复议。
5.审查机关与审查组织
原审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建国;审判员:朱少峰、杨金忠。
复议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阎军;代理审判员:冯更新、闫文强。
6.审结时间
原审审结时间:2008年6月16日。
复议审结时间:200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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