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故意伤害案 因果关系、法定刑以下量刑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柬埔寨籍宝德船长号轮船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刑初字第6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8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邱胜冬 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1.关于阿某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的问题
经查:阿某和证人安某在“感觉”酒吧与菲律宾籍船员发生争执并遭对方追赶时,阿某逃上附近堤坝后脱离现场。当行为人看见其同伴与菲律宾籍船员在“海明珠”酒吧外发生互殴后,即赶至现场,并持砖块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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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刑初字第6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沪高刑终字第134号判决书。
核准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08)刑核字第22号裁定书。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孔雁。
被告人(上诉人):阿某(A),男,1980年2月8日出生,俄罗斯联邦国籍,高中文化,原系柬埔寨籍宝德船长号轮船船员。因本案于2007年2月14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项先权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王文华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黄辉、丁亮,上海市丁孙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智刚;审判员:吕永波刘忠伟。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强;审判员:邱胜冬;代理审判员:张本勇。
核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志辉;审判员:顾保华;代理审判员:常朝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8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6月13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核准审结时间:2008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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