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故意伤害案 自首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无锡市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

江苏无锡开南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08)南刑初字第1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1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利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分歧是检察院的公诉意见认为,张某没有主动报案或者投案的行为,本案是目击证人打电话报的警,警察接报后迅速赶赴现场,当了解到伤者已被送医院抢救后,即至医院寻找,张某是在警察上前询问时才承认了用刀捅伤人的事实,不符合自首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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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08)南刑初字第11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锡根。
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无锡市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保安。因本案于2007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汝芳江苏无锡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利;审判员:沈小峰;人民陪审员:徐仲良
6.审结时间:200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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