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贪污、挪用资金案 连续犯、追诉时效
案由:
挪用资金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绍兴市机电产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机床分公司

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绍中刑终字第14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9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姚一鸣 单位: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有:
1.周某在国有公司任职期间,未将销售所得款、物上交公司,但公司改制后,该销售货物仍在财务三级账上挂账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在本案审理中,对行为人主体身份没有异议,但对其行为定性曾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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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8)越刑初字第31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绍中刑终字第148号判决书。
2.案由:贪污、挪用资金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汤隽。
被告人(上诉人):周某,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浙江省杭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原系绍兴市机电产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机床分公司经理。因本案于2007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张伯灿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岚;审判员:魏兴君傅莹莹。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凯;代理审判员:姚一鸣、袁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6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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