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刑终字第253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鹏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基本事实没有争议,公诉机关最初起诉的罪名为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但是经过第一次庭审,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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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刑终字第2536号判决书。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贾树森。
被告人:杨某,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北京市人,汉族,无业。2002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08年4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素蓉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军;代理审判员:张鹏;人民陪审员:李捷
6.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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