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刑初字第146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8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贾丽英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1.单某、王某在三环路上“飙车”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是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飙车”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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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刑初字第1460号判决书。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付晓梅。
被告人:单某,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北京市人,汉族,无业。因本案于2006年5月1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07年5月1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08年1月7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经法院决定于2008年8月4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田朝辉北京市达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北京市人,汉族,无业。因本案于2006年5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07年5月1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08年1月7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经法院决定于2008年8月4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齐建刚北京市达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丽英;人民陪审员:曹俊英李小香
6.审结时间:2008年8月6日(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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