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
案由: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刑初字第0217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9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肖江峰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中,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明知自己驾驶装有超高物品的机动车可能对道路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行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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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刑初字第02175号判决书。
2.案由: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莉。
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山东省荣成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6月18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熊辉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更;人民陪审员:何铁强杜若飞
6.审结时间:200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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