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交通肇事案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08)虎刑初字第036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1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永伟 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是孙某追赶徐某最后导致徐某驾驶车辆发生侧翻倒地起火是属于正当自救行为,还是构成交通肇事罪。
1.孙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自救行为
首先,我们从孙某行为性质来分析,当孙某与徐某第一次发生交通事故时,其与徐某之间因为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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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08)虎刑初字第0365号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学林、代理检察员:张蓉。
被告人:孙某,男,1984年8月3日出生,山东省郯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08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胡文祥江苏苏州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文伟;人民陪审员:朱革周溯劬
6.审结时间:200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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