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08)刑初字第2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6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唐薇 单位: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1.本案应定性为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非法经营罪
该案中,犯罪人不但销售了假烟,而且他们没有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经营专卖物品,行为人的行为虽然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但从刑法规定来看,销售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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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08)刑初字第20号判决书。
2.案由:销售伪劣商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刘焕山。
被告人:陈某,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四川省洪雅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7年9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詹克俭广西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因本案于2007年9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姜虎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1973年8月9日出生,四川省洪雅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7年9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范科华广西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1,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初中文化,居民。因本案于2007年9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伟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公诉机关: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薇;审判员:江宛容;代理审判员:杜金泽
6.审结时间:200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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