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和牧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京和牧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08)栖刑初字第16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0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存国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1.公司设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应以个人犯罪处理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我国刑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在罪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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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08)栖刑初字第168号判决书。
2.案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剑波。
被告单位:南京和牧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人:倪某,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江苏省盐都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南京和牧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07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肖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缪子焰;人民陪审员:江代成沈文宝
6.审结时间:2008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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