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走私珍贵动物案
案由:
走私文物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刑初字第13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9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冬阳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非涉税走私犯罪呈高发态势,尤其是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件,在一些沿海或边境地区,所占走私犯罪类案件中的比例急剧升高,且大案明显增加。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2007年全年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及其制品等非涉税走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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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刑初字第131号判决书。
2.案由:走私珍贵动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魏武鸣。
被告人:王某(外号“肥都”),男,1975年6月3日出生,厦门市同安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渔民。因本案于2007年1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天清、陈少青,福建厦门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1,男,1948年1月4日出生,厦门市同安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渔民。2000年8月11日因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1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7年1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吕平、董美美,福建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冬阳;审判员:唐红宁;代理审判员:黄建华
6.审结时间:200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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