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等非法经营、虚报注册资本案
案由:
虚报注册资本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泰安四海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

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

泰安四海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

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泰刑二终字第3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5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海峰 单位: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非法经营外派劳务的行为是否能够构成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四项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第(四)项规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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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08)泰山刑初字第58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泰刑二终字第31号裁定书。
2.案由:非法经营、虚报注册资本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建军。
被告人(上诉人):乔某,男,1965年3月9日出生,山东省肥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泰安四海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07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依法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宋其岩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乔某1,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山东省肥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原泰安四海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07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于学东、牛立清,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海峰;审判员:沈玉贤张莉。
二审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庆伟;审判员:刘华;代理审判员:王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3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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